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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进《电子商务法》制订 专家强调更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2017-11-24 09:40

分类:电商政策

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法律——电子商务法正在进一步讨论制订中。中国消费者协会22号在北京召开电子商务法草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座谈会,与会专家、学者就电子商务经营者管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多位专家建议,该法应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责任,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迅猛。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30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5%。可以说,电子商务正在不断改变和更新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方式的多样化,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规制。2013年,中国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今年11月初,中国立法机关再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22日在北京表示,该草案针对假货横行、维权难等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建议下一步《电子商务法》把电子商务平台行为纳入法律框架,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比如说现在滴滴(打车)平台无缘无故就取消(订单),司机就拒绝来,我专门给滴滴打电话,他就跟我说非常抱歉,我们就是一平台,我们就是提供交易机会,你的合同关系是跟出租车司机的合同关系,他不来是一种违约行为,你可以投诉他,我可以帮你解决这个投诉。大家去想,这样就意味着平台没有纳入到这个交易关系中来,既有的所有法律都没有办法来追究平台的责任。那怎么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用另外一种机制去保护消费者,只有把平台的行为纳入到法治的框架,电子商务才能健康发展。”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电子商务法》可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作出进一步规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在草案当中这样(规定),要平台尽到审查义务,平台对于知识产权要有连带责任。原来可能你买到假货、(权利)受到侵害,都应该由电商来承担。现在就对知识产权这块就要求平台来承担责任。如果以后出台了之后,不仅限于知识产权方面,包括假冒伪劣、虚假宣传都由平台来先赔,赔了以后再通过平台的入网规则要求它们(商家)承担一些责任。这样既便于消费者维权,又能促进平台对电商的规制,这样是多赢。”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进一步建议,应该把微商等新型交易方式也纳入监管范围:“对于微商,到目前没有一个官方对微商进行明确定义。可以说五年前在平台经营者上出现的一些问题,现在在微商也是时有频发,像假货、三无(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商)产品、传销。因此我们建议电子商务法能够把这一块囊括进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注意到,现行法律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押金池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新增这一方面的内容,保障消费者优先获得退款:“《电子商务法》中是否可以针对押金和预付款作出专门的规定?很多人说用不着这样,因为说押金属于非企业的自有财产,在破产清算前有个取回权。但问题是真正到了这步的时候,当企业一旦破产的时候,就意味着它已经挪用了用户押金池里的钱了。所以他(消费者)没有东西怎么取回?是不是在《电子商务法》中要有(一个规定):‘凡是消费者预付款、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被挪用之后,应当优先第一顺位先还给消费者’。”

  据了解,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综合上述有关专家的意见和网络消费中的主要问题,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对《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的修改建议。